《教育与教学研究》编辑委员会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《教育与教学研究》是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月刊,由成都市教育局主管、成都大学主办,是我国教育领域的专业期刊,主要刊登我国教育与教学研究成果,是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的重要园地。
第二条 为办好《教育与教学研究》,充分发挥编辑委员会的作用,不断提高办刊水平,根据《出版管理条例》《期刊出版管理规定》《高等学校学报管理办法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,结合本刊实际,特制定本章程。
第三条 《教育与教学研究》编辑委员会是期刊编辑出版工作的指导机构,对期刊的编辑出版起指导、监督和咨询作用。
第二章 编辑委员会组成
第四条 《教育与教学研究》编辑委员会由主编、副主编、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和委员、本刊顾问和编辑部主任构成。
第五条 编辑委员会下设常务委员会,常务委员会由编辑委员会员主编、常务副主编、编辑部主任组成。
第六条 编辑委员会产生方式为:由编辑部提出候选人名单,再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征求候选人意见,报期刊主办单位审核、批准,正式聘任。
第七条 每届编辑委员会成员任期3年,期满可以续聘续任。
第八条 每届编辑委员会成员任期满后,应适当进行调整。调整原则为:
1.优先续聘认真履行职责的编委,注意吸收热心期刊建设的专家;
2.考虑编委单位、专业覆盖面和学术影响力;
3.注意编委的年龄梯队结构;
4.任期内未参加过编辑委员会会议,也未履行委员职责的,视为自动放弃。
第九条 因各种特殊原因,不能履行编辑委员职责的编委,或因工作需要需增补的编委,由编辑部向编辑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及增补报告,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同意后即时调整。
第十条 担任编辑委员会委员的条件
1.在本学科(或专业)领域内造诣较深,工作经验丰富,科研成果丰硕的专家或学科带头人;
2.学风严谨、工作积极,在本学科(或专业)领域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;
3.具有广泛的社会活动能力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,能够为期刊承担撰稿、约稿和组稿任务;
4.关心和支持期刊建设和发展,认真履行编委义务,能够及时完成编辑部委托的送审稿件审阅或编辑工作;
5.积极主动参与编辑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6.特聘主编和副主编的聘任需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。
第三章 编辑委员会职能、权利与职责
第十一条 编辑委员会职能
1.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,执行办刊方针和宗旨,审议和决定期刊有关重大事项及年度选题重点;
2.领导和监督编辑部的工作,指导编辑选题计划,积极做好组稿、约稿、审稿、宣传和发行等工作;
3.收集作者、读者反馈的意见,总结办刊经验,及时提出改进期刊工作的各种指导意见与措施。
第十二条 编辑委员享有以下权利
1.参加编辑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2.获得编辑部提供的服务,并有取得本刊编辑、出版相关资料的优先权;
3.对期刊编辑部工作提出建议、提供咨询和进行监督;
4.编委的工作按相关规定获得成都大学支付的适当报酬。
第十三条 编辑委员应履行以下职责
1.执行编辑委员会决议,积极完成编辑委员会交办的工作,参加编辑委员会的会议和学术活动;
2.研究教育与教学发展趋势,及时提出期刊选题建议;
3.为期刊撰写或组织稿件;
4.协助编辑部审阅稿件;
5.大力宣传、推广本刊物,及时征求并反馈作者、读者对刊物的意见和要求。
第十四条 特聘主编岗位职责
1.利用自身的学术影响,凝聚专家资源、优质稿件资源,提升期刊影响力;
2.负责年度选题;
3.每期清样审读;
4.听取常务副主编汇报期刊建设工作;
5.主持编委会或学术会议;
6.为期刊撰稿、约稿;
7.其他方面的期刊建设工作。
第十五条 特聘副主编岗位职责
1.利用自身的学术影响,凝聚专家资源、优质稿件资源,提升期刊影响力;
2.年度选题建议;
3.期刊建设建议;
4.听取常务副主编汇报期刊建设工作;
5.主持或参加编委会、学术会议;
6.为期刊撰稿、约稿;
7.其他方面的期刊建设工作。
第十六条 编委退会
1.编委有退会自由;
2.一年以上未说明情况又不履行编委的职责和义务,视为自动退会;
3.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触犯刑律者,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,取消其编委资格。
第四章 编辑委员会工作方式
第十七条 编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1-2次,必要时可临时增加、提前或延期召开。编辑委员会全体会议召开由常务委员会提议,《教育与教学研究》负责会议组织。会议内容包括:
1.听取期刊建设的工作汇报;
2.讨论研究办刊方针的执行情况及修改意见;
3.讨论研究有关工作条例、规定;
4.总结工作经验,研究解决办刊过程中的重大问题;
5.反馈作者、读者的意见和建议。
第十八条 编辑委员会日常工作事务由常务委员会负责。
第五章 经 费
第十九条 经费来源
1.成都大学拨款;
2.稿件审理发表费和期刊发行费;
3.赞助费等收入;
4.《教育与教学研究》的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条 财务管理制度
严格根据成都大学财务管理制度执行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二十一条 章程修改程序
1.章程的修改需由常务副主编提出修改意见草案,主编审核后,提交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;
2.章程的修改原则上为三年一次。未尽事宜,由编辑部征集意见,经编辑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后执行,并适时向编委会全体会议报告。
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于2016年11月11日编辑委员会讨论通过。2019年7月29日编辑委员会修改讨论通过。
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《教育与教学研究》编辑委员会。